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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朋友圈发布不实言论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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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高峰  发布时间:2023-08-18 10:46: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实言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法院最后判决,侵权人张某向某液化气公司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案情回顾: 某液化气公司在乡镇经营液化石油气零售。 2022年12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一罐液化气,使用后声称在原告处购买的液化气导致其自家热水器烧坏,录制了将液化气罐倒置,将液体倒出的视频,视频大致内容是“某液化气公司,你们快别在这里加气了,一罐的水,气罐里全都是水,把热水器烧坏了”,并配文“某液化气站,望大家多多转发,让那些无良商家寸步难行”。后被告通过微信号、朋友圈发布了该视频。视频发布后,近两百人转发、六百多人点赞,造成不良影响。后原告的工作人员找到被告,告知其液化气使用须知和基本情况,要求被告将视频删除,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无果后,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现判决书已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法人的名誉主要与对其信用、生产经营能力和状况等财产性利益紧密联系。法人名誉权通常因为商业信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而受损,其名誉上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财产损失。本案中,被告在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热水器的烧坏系其在原告处加的液化气所导致的情况下,在其朋友圈发布视频。网络非法外之地,如今微信、抖音现已成为重要的社交媒体,在微信朋友圈、抖音上传视频成为多数人每天都在进行的社交活动,被告在其朋友圈及抖音发布视频,不可避免让其微信、抖音好友阅览、知悉,造成对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影响商誉,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原告液化气销售量,造成经济损失。在视频发布后,原告的工作人员找到被告,告知其液化气使用须知和基本情况,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将视频删除,被告并未删除,可见被告具有贬低、毁损原告名誉的故意,故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名誉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以及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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