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2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下班经过省道S308平江县龙门镇某组路段时,趁无人之际,从自己驾驶的摩托车后尾箱里拿出扳手,将郑某住宅对面的路边的一盏路灯底座螺丝取下、放倒路灯,再使用工具将路灯的大灯以及太阳能板取下准备绑在摩托车后盗走,被路过的村民许某发现并报警将其抓获。经查,被告人张某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28日期间,在平江县龙门镇多个村内趁无人之际使用扳手、螺丝刀等工具盗窃路灯、路灯配套太阳能板、汽车前灯、电瓶等公私财物,共计盗窃14次,民警在张某家中查获其盗得的太阳能板、太阳能板路灯、射灯、摩托车电瓶、川西大电瓶若干。张某到案后,其家属已代替其完成涉案路灯的修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并修复被盗涉案财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如上判决。
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勿以恶小而为之,否则终将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