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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热心邻居执意帮工 粗心受伤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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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连科  发布时间:2023-08-25 15:11:31 打印 字号: | |

被帮工人口头拒绝帮工,但帮工人提供劳务时却未阻止,帮工人意外受害,被帮工人为何还要承担责任?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帮工人以实际行为接受帮工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帮工人对无偿帮工人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

原告郑某与被告周某系邻里关系。2021年11月10日,周某因自家房屋需要翻修在村内邀人帮工,同村人姚某、甘某和叶某受邀到周某家中吃饭并商议房屋翻修事宜。当晚,郑某自行前往周某家中询问是否需要帮忙,在聊天中周某了解到郑某脚部有伤,便婉拒郑某。次日早晨,郑某又主动来到周某家中与姚某等人一起吃早饭,吃完四人便开始在屋顶上更换漏水部分的瓦片。

当日下午,郑某在房顶上作业时站立起来,边做事边与从周某家旁路过的行人交谈,导致重心不稳、屋瓴翘起,郑某不慎从屋顶坠落,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产生医疗费111823.73元。后经湖南省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郑某伤势构成八级精神伤残,误工期自受伤日始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护理期4个月,营养期2个月。

因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郑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周某赔偿郑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378527.6元。

周某辩称他已在帮工前一晚拒绝了郑某的好意,且郑某受伤系他违反一般安全常识造成,他对原告受伤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郑某在帮工活动中明知自身身体欠佳,在屋顶上作业时,违反一般安全常识,与行人聊天,放任风险扩大,对损害结果存在疏忽,应对自身遭受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酌定其自负损失40%的责任。周某虽在事发前一天对郑某主动帮工表示拒绝,但事发当日上午,郑某参与帮工活动时,周某并未阻止;当日下午郑某继续帮工,被告周某亦未拒绝,据此应认定周某以实际行为接受了郑某的帮工,现郑某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被帮工人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周某对郑某的损失承担60%责任。在抵扣周某已向郑某支付的款项后,最终判决周某赔偿郑某各项损失合计145227.65元。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无偿帮工行为体现的是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对自身情况和能力没有清晰认知强行帮工却不可取。本案判决有力地保障了帮工人的合理诉求,也为“霸蛮”帮工凸显警示作用。因帮工行为遭受的人身损害后果,帮工人与被帮工人按过错承担责任。即便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不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但法院在裁判时也会考虑在被帮工人受益范围内对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无偿帮工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多发生在邻里、亲戚、朋友之间,大到建房、修路,小到种菜、搬家等等,帮工活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对于帮工人而言,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对个人身体精神状况、参与帮工活动的资质和能力、帮工活动的危险程度等方面有清楚的认知,注重自身安全,量力而为。对于被帮工人而言,应当提供良好的帮工环境以及防护措施,对于帮工活动存在的风险应提前告知帮工人,并严格审查帮工人是否适宜参与帮工活动,再决定是否接受帮工,或者保存明确拒绝帮工人的证据。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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