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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你所以为的“回避”是这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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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岳华  发布时间:2023-08-18 15:26:02 打印 字号: | |

“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是每起案件开庭时,法官必备的“台词”之一。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李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出现了这样一幕:

法官:张某,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某:我申请你回避。

法官:回避理由呢?

张某:你刚刚在庭前调解阶段提出夫妻共同债务平均负担,并且李某在华容法院起诉,我觉得他跟你有关系,你可能会对我的案子处理不公,我要申请你回避。

看到此处的读者们可能会觉得啼笑皆非,但这却是真实发生的故事之一,法官们曾经也亲身经历过各种千奇百怪的回避情形,比如:

当事人:我跟法官电话沟通要求延期开庭,法官不同意,我申请法官回避。

当事人:我觉得法官非要我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肯定与对方有关系,我申请法官回避。

当事人:我觉得法官对我太凶了,我申请法官回避。

当事人:这个法官之前处理过一个我的案子,判我输了,我要申请这个法官回避。

……

那么当事人提出的所谓“回避”是否能够获得批准呢?下面让我们一起来聊聊“回避”到底是什么吧!

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依法退出诉讼的一种制度。

一、提出回避的时间

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正当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二、可以要求谁回避?

1、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

2、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

三、需要回避的情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四、谁来决定是否回避?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五、应回避而不回避会怎样?

(一)在二审程序中如果发现一审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该回避而没有回避,则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法院裁判生效后,若发现原审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检察院可以抗诉。

可见,回避并非是当事人随心所欲提出就能成立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理由、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回避制度的设立既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审判人员权利的滥用,保证案件公正持续地展开,同时又能有效避免恶意回避的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以及公信力。

(文中名字为化名)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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