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刘某乙自刘某甲起诉之日起向刘某甲支付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刘某甲的母亲与父亲刘某乙在登记结婚并生育刘某甲后因感情破裂,2015年,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后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如下约定:“刘某甲由女方抚养,男方(即刘某乙)不承担任何费用。”离婚后,刘某甲一直随其母亲在异地共同生活,刘某乙未支付费用。但随着物价逐年增高,刘某甲母亲现已失业在家,不能支付刘某甲高昂的生活、学习及医疗费用,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该案中,刘某甲母亲与刘某乙离婚时就刘某甲的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现刘某甲要求刘某乙支付其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刘某甲要求刘某乙支付其父母离婚之日至起诉之日前期间的抚养费,因刘某甲及其母亲没有提交其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刘某甲的生活教育出现重大开支的证据,该段时间的抚养费应该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刘某甲要求刘某乙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按3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刘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因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虽离婚协议中约定不要求刘某乙承担抚养费,但法律规定子女可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且随着刘某甲的成长、物价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刘某甲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开支明显增大,现给付刘某甲一定的抚养费用,也属应当。
刘某乙辩称其经济条件困难,并提交了其身体状况的相关证据,但考虑到刘某乙现尚有劳动能力,且自离婚以来对刘某甲所尽的抚养、教育义务较少,未给予刘某甲太多的经济帮助,故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离婚时间、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确认自起诉之日起至刘某甲年满18周岁止,刘某乙每月向刘某甲支付抚养费9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承担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属于较常见的家事纠纷。首先,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小孩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约定只要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予履行。其次,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子女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可见,子女享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法定权利,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并非基于离婚协议,而是基于父母的法定义务。
法院在审查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合理保障儿童的受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