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德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某日,张某德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临湘某路段时遇交警查酒驾。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26mg/100ml。随后,交警将张某德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取样送检。经鉴定,张某德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9.86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德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德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酒后驾车,害人害己!交通安全,千万牢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