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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骑沙滩摩托上路出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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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增辉 许碧源  发布时间:2023-08-29 10:52:34 打印 字号: | |

带着心爱的人,骑上沙滩摩托车在沙滩上驰骋是一件很浪漫的事情。沙滩摩托车作为特殊车辆,是否能在普通道路上行驶?如果出了交通事故,相关方又该如何承担事故责任?近日,汨罗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沙滩摩托车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由驾驶人李某承担60%责任,车辆所有人周某、将车辆开出的孙某各承担20%责任。

2022年4月26日晚,李某驾驶无牌四轮沙滩摩托车,沿某路段行驶时,撞伤坐在地坪的赵某。赵某受伤后住院治疗9天,花费医疗费11129.82元,后经司法鉴定,赵某因本次事故多处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后续医疗费为8000元。赵某诉至法院,要求驾驶人李某、车辆所有人周某及将车辆开出的孙某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肇事沙滩四轮摩托车所有人为周某,该车为不能上牌和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只能在特定的场所使用。事发当天李某和孙某来周某家,周某将车启动后孙某驾驶上路,李某驾驶返回,在进入周某房前坪时操作不当撞伤赵某。经核算,原告赵某的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驾驶沙滩摩托车发生事故导致赵某受伤,虽然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由李某负担全部责任,但是考虑到该车只能在特定场所使用,该事故认定只能作为交警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的依据,不能等同作为本案确定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过错大小。结合案情,根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按照民事侵权归责原则综合认定当事人的过错。李某驾驶仅能在特定场所行驶的沙滩摩托车遇险处置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周某作为车主,孙某将涉案沙滩摩托车开出,后将车辆交由李某开回,都有放任李某驾驶沙滩摩托车上普通道路行驶的情节,这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已生效。(原、被告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马路不是游乐场,沙滩摩托车是场地用车,其作为特殊车辆,安全性与机动性达不到机动车的要求,目前没有相关法律允许上路、上牌照。特殊车辆所有人出借车辆时也应注意叮嘱使用人注意事项,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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