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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总有一些人,对制造假章假证认识不足,对造假面临的法律后果存在侥幸心理,自作聪明走“捷径”,最终自食其果。日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伪造公章案,被告人胡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胡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某市场监督管理所旁经营一家复印店,同时代办工商营业执照业务。2022年4月至5月,为方便尽快下证,胡某在岳阳楼区巴陵大桥下,委托他人私刻“五里牌街道办事处”的国家机关印章,并利用伪造的印章分别帮助刘某、王某某、林某某、胡某某等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非法获利人民币2千元。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胡某伪造的公章为假章。同年5月,胡某主动投案,并于11月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社区矫正单位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对胡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遂作出如上判决。
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以及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身份证件的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切勿投机取巧、知法犯法,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