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2022年1月22日,被告赵某驾驶车辆与被告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后,又撞到高某车前方正在摆放警示标志的原告李某,造成李某、高某1、高某2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某将高某、赵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其中,因李某主张的误工费过高,保险公司不予认可,双方产生较大争议。经审理查明,原来李某事发前为上海某公司员工,虽误工期短短几月,但误工费经法院依法审核计算高达153459元,法院判决全额支持。
法官寄语:误工费系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确定误工费赔偿数额时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从本案看,原告为主张其误工损失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纳税记录等误工证据,故其主张“高额”误工费有事实和法律支撑,自然得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