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1年12月,钟某车辆正常停放在路边车位上,徐某驾驶车辆与刘某相撞后致使刘某车辆横移至路边与钟某车辆相撞,造成刘某受伤及三车受损。交警部门划分徐某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次要责任,钟某无责任。刘某以徐某、刘某及其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钟某认为自己已被交警部门划分为无责任且自己的车辆还受损,因此根本不应该成为本案的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是本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是本次交通事故的适格被告。在我国,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一项法定义务,而交强险分为有责任赔偿限额与无责任赔偿限额。即使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无责任,大多数情况下,其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无责任赔偿的保险责任。而钟某车辆在事故中受损可以另行主张赔偿权利,与本案并不相悖。因此判令钟某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