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由于受裁判文书格式化语言的影响,裁判文书往往说理性不充分、不接地气,致使案件判决以后,当事人仍然存在重大疑惑,尤其是当判决结果不符合自己的预期时,当事人极易不满,成为刺激、引发上诉、申诉、信访现象的重大诱因,“案结”未“事了”。
近日,湘阴法院白马寺法庭对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进行了判后答疑。原告尹某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肖某离婚,子女各抚养一个,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尹某认为,他们婚前未建立感情基础,婚后被告肖某经常打牌,对家庭、子女没有责任心,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继续共同生活没有意义,要求结束这段婚姻。审理中,法院查明双方于2009年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生育一子,2016年登记结婚,2017年再育一子。婚后,双方大部分时间在外务工,两个子女由被告肖某的父母在家里带养,两人偶因家庭经济条件和生活压力发生矛盾。2020年,原告尹某回重庆娘家看父母时,晚上给被告肖某发微信视频,被告不接,原告尹某怀疑被告在外面有其他女人,双方沟通不畅,原告尹某便一直在娘家不回。现在,两个子女一直跟随爷爷奶奶在被告原籍生活、上学。庭审中,原告尹某认为,自己与被告肖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肖某则认为,原告所说的不属实,他不同意离婚,包括出于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经审理,法院判决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不予准许。
虽然一纸判决,凝聚着办案法官的司法智慧,也彰显着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但有时“法言法语”让当事人难以理解、接受。本案中,原告尹某收到判决书后不服,提出上诉,并通过顺丰快递将民事上诉状邮寄给白马寺法庭李法官。李法官拆开信件仔细阅读了上诉状,原告在上诉状中陈述“‘原、被告夫妻和好如初完全是有可能’属于典型的认定事实不清” 等等,李法官判断原告可能对判决未能正确理解。人民有所呼,司法有所应。为做好服判息诉工作,李法官查找到原告的电话,通过电话联系到原告,就法院未判决双方离婚进行判后答疑:一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虽然原告提出被告出轨的意见,但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二是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并非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三是双方有两个子女,且长期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原告也惦记和探望子女,双方有和好的基础和可能;四是以时间换空间,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有必要给予双方一定的冷静期、考验期,即在本次判不离后的6个月内,如果双方还有感情基础,被告可以实际行动挽回婚姻,原告也可重新审视婚姻、家庭和子女的问题;如果双方确无感情,原告可在6个月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原告尹某听了后才从内心接受判决,并表示:“法官你说的也有道理,我跟律师说一下再回复你”。当天中午12点35分,原告尹某给李法官发了一条短信:“取消吧,那就六个月后我再决定是否重新起诉”。本案虽然判决结果没有达到当事人的预期,但是通过做细做实判后答疑工作,当事人从内心得以理解、接受,服判息诉,真正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温度。
如何通过浅显易懂的语言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判决和裁定内容,做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呢?为此,湘阴法院建立了判后答疑工作机制。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不满、不理解,可申请预约案件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在规定时间现场或电话完成答疑工作,并制作答疑笔录。判后答疑工作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并纳入部门和个人的综合绩效考核。为帮助当事人从心理上接受裁判结果,必要时判后答疑工作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第三方参与,以增强答疑的公信力。
今后的工作中,湘阴法院将持续深化判后答疑工作,坚持“有疑问、必答疑,有答复、必及时”,推动判后答疑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推动案结事了和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让司法裁判真正符合人民群众普遍、朴素的感受,让人民群众真真正正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