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件 。李某系某公司员工。2021年1月,一客户在某公司购车,该公司一员工将所购车辆送交该客户,该公司指派李某驾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某所有的车辆去接回送车员工。途中,李某驾驶童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产生维修费3万余元。该公司赔偿了童某上述车辆维修费,并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但本案中,李某执行工作任务系公司指派,驾驶的车辆系该公司指定,且该车辆属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某所有,因此,童某不宜被认定为前述法律规定的“他人”,案涉车辆的损失应当属于该公司的损失。该损失的赔偿问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故裁定驳回某公司的起诉。
裁定之后,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终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