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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已举办婚礼未登记结婚  分手后是否需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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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如意  发布时间:2023-09-12 09:35:19 打印 字号: | |

男女双方已举办结婚仪式,但未登记结婚,分手后,女方是否需要返还彩礼?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李某与朱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地方风俗看亲并确立恋爱关系,之后朱某跟随李某到李某家生活,不久双方举办订婚、结婚仪式,李某共计给付朱某及其家人礼金170000元,朱某家人回礼及购置嫁妆共计70000元。李某与朱某共同生活将近两年后发生矛盾,双方分手,至今未领取结婚证。李某要求朱某及其家人返还彩礼,因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朱某及其家人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经媒人介绍与朱某相识,并按农村风俗先后举行了看亲、订婚、结婚仪式,李某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给予朱某及其家人的礼金应属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李某与朱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达到,因此李某要求朱某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近两年,同时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朱某家人的回礼金额,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彩礼应酌情返还,最终判决朱某及其家人返还李某彩礼40000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朱某及其家人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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