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君山法院前往岳阳监狱某监区开展巡回庭审,在岳阳监狱支持下,该庭审顺利完成。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
据了解,该案是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苏某、被害人潘某某同为岳阳监狱某监区服刑罪犯,案发时同住某号监舍。2022年12月25日13时许,潘某某打扫监舍卫生后,被告人苏某又将卫生纸丢在监舍内撮箕中,二人因此发生争端。争执中,苏某向潘某某施以拳脚,潘某某曾举起左手抵挡,后被两名同监在押人员分开。该事件中,潘某某被打后左手及左肩部疼痛无法动弹,经伤情鉴定,潘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在服刑改造期间,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其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系服刑期间又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由于被告人苏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且苏某赔偿了被害人潘某某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君山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零七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