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2年8月,黄某驾驶摩托车与邱某发生碰撞,造成邱某精神损伤八级伤残,黄某负主要责任,邱某负次要责任。邱某起诉后,黄某称其驾驶的摩托车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范围,车管部门不会进行登记管理,因这一客观原因导致未投保交强险,因此应当直接按照过错来分担交通事故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驾驶的摩托车购买于2014年,而该类型摩托车的产品公告期2019年经过,黄某未进行注册登记进而未能投保交强险系在公告期内怠于履行法定义务致使公告期经过之后无法再进行登记,存在主观过错,属于“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因此判令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根据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寄语:我国实行机动车登记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注册登记并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交强险的,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因此这也是一项强制性义务。车主朋友,可不要因为偷小懒,而“倒大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