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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丈夫交通事故意外丧生,肢残妻子被扶养人生活费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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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佩  发布时间:2023-09-27 14:48: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2年10月,李某驾驶车辆撞上行人罗某,致其死亡。罗某妻子欧某、女儿小罗将李某及其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因欧某系肢体四级残疾人,其还主张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欧某系肢体四级残疾人,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依赖罗某扶养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予以支持。但肢体残疾并不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故酌情按照10%计算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支持欧某被扶养人生活费29580元。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该案最终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成年近亲属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获得支持应当满足:一、被侵权人有扶养义务;二、被侵权人存在实际扶养行为;三、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具有扶养义务,其扶养概念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扶养概念的应有之义。本案中,罗某生前对欧某有扶养行为,欧某又无其他收入来源,关键在于罗某肢体四级残疾,能否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26341-2010)第5.5.5条载明: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法院最终据此并综合考虑欧某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程度酌情计算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10%。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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