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偷鸡不成反蚀把米。一惯犯因盗窃罪多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干起了“老本行”,数次潜入他人鸡舍偷鸡数百只。日前,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2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兰某某驾驶摩托车在本区凤凰乡、营田镇等地盗窃被害人伍某某、易某某家中的土鸡113只,经认定,共计价值14592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以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故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