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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修车起纠纷,强行扣车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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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丹  发布时间:2023-10-23 10:22: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车辆维修引发的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其占有的原告车辆。

2018年至2019年,周某两次在李某处进行车辆维修,并支付了维修款,在第二次修理完毕后第二天,周某驾驶车辆时又感到车辆被损坏且漏油,联系李某后,李某将车开回店内继续维修。周某认为其车辆系被李某修理不当,不予支付后续维修费用,并要求李某返还前两次的维修费用,赔偿车辆使用费,保险费,车辆因过期年检而无法再上路行驶而导致的损失费用。李某则以周某未支付维修费为由,拒绝将车辆返还给周某,双方酿成纠纷,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构成事实上的修理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周某既没有证据证明其车辆损坏的结果与被告李某修理车辆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就应向被告支付修理费,其未向被告支付修理费,被告可行使留置权。但据双方所述,原告未支付的修理费仅为几百元,与其车辆价值相去甚远,被告已经扣留该车3年之久,未主张权利,又不交付车辆来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车辆价值、留置时间、被告拒绝鉴定等各种因素来看,被告再占有该车辆显然不适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告知被告可另行起诉要求原告支付修理费。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周某仅仅拖欠李某几百元的修理费未支付,李某本可行使留置权以实现其获得修理费的目的,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支付,但李某怠于行使其权利,占有周某车辆3年之久,周某在此期间亦未向法院主张行使权利,双方均具有过错,所造成的扩大损失,只能自行承担。在此也要提醒大家,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要积极及时行使,避免因不行使权利而产生承担扩大损失责任。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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