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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火重生 岳阳地区发出首份《破产企业股东权责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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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芝乐、李玉清  发布时间:2023-10-24 16:39:06 打印 字号: | |

“股东作为破产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不仅享有相关权利,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股东在破产案件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近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某石油公司预重整案中发放了岳阳地区首份《破产企业股东权责告知书》,进一步明确了股东在破产案件中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此举既让破产企业股东知晓了自身权利义务,有利于推动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还进一步保护了债权人权益。

据悉,该石油公司是一家集成品油仓储、中转物流、销售于一体的岳阳重点企业,占用岳阳港城陵矶港区265米的长江岸线,属于湖南省内稀缺的岸线经营资源。今年上半年因相关股东债务问题,导致该公司业务开展和信贷融资受到严重影响。

岳阳中院在收到债权人对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及时跟进了解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债务规模、经营风险和涉诉涉执情况,仔细分析该公司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及挽救希望。

“很多企业家对‘破产’两个字都避之不及。”岳阳中院在一次企业家座谈会上收到该公司的“求助”后,根据其线上填写的《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调查问卷》相关情况,并结合“阳光护企”行动,向企业普及了破产法律知识,特别强调破产法对危困企业的拯救价值和综合处置债务纠纷的能力。岳阳中院通过综合研判,决定对该石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试图通过预重整方式帮助企业脱离困境,助力其“预”火重生。

“我们希望能够进一步提升选任预重整管理人的效率,降低预重整制度性成本,从而减轻企业的负担”,该案承办法官何蓓说道。进入预重整程序,岳阳中院积极学习“办理破产改革事项”先进城市典型经验做法,通过召集该石油公司金融债权人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允许“主要债权人”向法院推荐管理人,由债务人企业、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推荐管理人。

同时,为帮助企业提振信心,为企业复苏注入“强心剂”,岳阳中院还结合“司法暖企”行动,实地走访该石油公司,对公司提出的“企业破产预重整期间和破产重整后遇到的问题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耐心解答,出谋划策。

路漫漫其修远兮,岳阳中院将在帮助企业“预”火重生的道路上上下求索、勇毅前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更多审判智慧和力量。


 
责任编辑:筱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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