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康王法庭对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驳回,避免因不当保全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信誉。
原告临泉豪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照统筹合同约定履行第三者统筹责任金额100万元。2023年8月10日,原告申请保全被告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可能存在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将造成原告其他损害的行为或者事实,同时为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避免不当保全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确保涉企财产保全措施严谨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
诉讼保全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申请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护措施。特别是在涉企民商事案件审判与执行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制度功能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慎用财产保全措施。
近年来,岳阳楼区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聚焦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依法维护企业利益。对涉企案件保全进行精准评估、必要性审查,对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慎用保全强制措施,依法保护企业发展,避免因财产保全措施不当而影响企业信用与经营生产,从而增加企业负担;对确有必要进行保全的,依法作出裁定;对恶意申请保全、主体不适格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劝导其撤回,申请人不同意的及时裁定驳回,真正做到规范财产保全措施,防范滥用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