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28号
罪犯毕舟,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湘0602刑初3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毕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毕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湘06刑终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5年9月2日止,202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毕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3月-4月、6月、10月-11月,2023年1月、3月、5月-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0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5次,并余37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且当地的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毕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毕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