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卜加郴提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7:07:1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15号

 

  罪犯卜加郴,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人,住湖南省宁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6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卜加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30年9月1日止,2016年5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22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8月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卜加郴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2020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获专项加分15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5月、7月至10月、12月和2023年1月至7月在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50%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229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5次,并余7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罪犯系运输毒品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卜加郴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卜加郴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