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32号
罪犯陈大鹏,男,199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湘0104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大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陈大鹏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湘01刑终1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25年6月21日止,2020年4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9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月21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大鹏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8月、11月、2023年2月至7月能圆满完成岗位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每月均获劳动改造奖分10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3次,并余35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且当地的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大鹏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陈大鹏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