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17号
罪犯陈海俊,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湘0121刑初1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海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陈海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7)湘01刑终937号刑事判决,维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7)湘0121刑初15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陈海俊的定罪部分;撤销长沙县人民法院(2017)湘0121刑初15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陈海俊的量刑部分及第二项,认定上诉人陈海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2018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30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0月31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海俊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2021年、2022年两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各奖10分;在2021年度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劳动定级为三类二级,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各奖8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5次,并余42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曾在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度又被评为省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且当地的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海俊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陈海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