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39号
罪犯卜石流,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资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卜石流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百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二百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日作出(2012)益法刑二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中对被告人卜石流犯行贿罪的定罪部分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行贿罪的量刑部分;二、上诉人卜石流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上诉人卜石流的违法所得160万元予以收缴,上交国库。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资刑监执字第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罪犯卜石流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9年9月4日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对罪犯卜石流收监执行。刑期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2013年9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卜石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25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卜石流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卜石流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