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26号
罪犯陈杨,男,200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湘0105刑初1171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陈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本次已缴纳);二被告人陈杨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本次已缴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2022年6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0月至11月、2023年1月至4月、6月至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78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2次,并余24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且当地的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杨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陈杨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