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古芳林假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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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7:21:0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31号

 

  罪犯古芳林,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浙江省金华市人,住浙江省金华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6)湘01刑初73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古芳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原已缴纳35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古芳林退赔被害单位和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古芳林质押给湖南省天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丰田、奔驰、宝马汽车各一辆以及汇博金控有限公司在湖南新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退赔的可供执行财产200万元)。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湘0105执30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刑初73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该犯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冻结了该犯的银行账户及该犯持有的汇博金控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5400万元整,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刑期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26年10月12日止,2017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7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7月12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古芳林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3年4月30日,该犯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专项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5月、2022年7月、2023年5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每月均获劳动改造加分10分。2022年6月、2022年8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4月、2023年6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每月均获劳动改造加分8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3次,并余34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且当地的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古芳林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古芳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筱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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