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波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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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7:18:2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59号

 

  罪犯蔡波,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湘0103刑初9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执行期间本次缴纳七万元);查获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被告人蔡波非法所得69443.59元依法予以追缴(执行期间本次缴纳69443.59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2021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蔡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9月-2023年5月、7月,该犯作为非生产性岗位罪犯,劳动分类定级为三类一级,能圆满完成岗位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各奖1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3次,并余34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蔡波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系非特定从严对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蔡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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