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27号
罪犯郭球,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汉寿县人,住湖南省汉寿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湘0105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郭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已缴纳);二、被告人郭球违法所得人民币15224元(本次已缴纳)均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郭球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湘01刑终10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2020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球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1年8月至11月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45%以上,共奖专项分120分;2022年4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16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5次,并余13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且当地的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球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郭球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