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30号
罪犯何旭,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湘0681刑初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2020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2年3月22日,该犯被评为“2021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4月、2023年7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上述每月加劳动改造分10分。2022年12月、2023年3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上述每月加劳动改造分6分。2023年3月27日,所做产品工序出现质量问题却隐瞒不报,造成产品成品返工,扣除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5次,并余56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且当地的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旭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何旭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