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20号
罪犯李文杰,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湘0203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李文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二、对被告人李文杰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已履行),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6日止,2022年6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文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3年3、4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完成劳动任务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分别奖劳动分8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2次,并余1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且当地的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杰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李文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