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25号
罪犯孟荣华,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住河南省上蔡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2022)湘1122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荣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已缴纳)。责令被告人孟荣华退赔被害人左正理诈骗所得人民币11.2万元(含被告人孟荣华家属代其退缴的非法所得4万元,本次缴纳7.2万元,已缴纳完毕)。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2022年5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孟荣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9月至11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级别为一类4级,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级别为一类3级。2023年6月、7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级别为一类2级,且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86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2次,并余3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且当地的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荣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孟荣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