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行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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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7:26:5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90号

 

  罪犯蔡行,男,199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行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责令退赔各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53345元(本次缴纳5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31年8月22日止,2020年6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蔡行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劳动定级为2类1级,2022年3月至9月、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6月劳动定级为1类1级,2023年3月劳动定级为1类2级,2023年7月为1类3级,上诉月份当月超额完成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获加劳动改造分共计174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7次,并余3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蔡行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近二年的服刑期间月均消费仅274元,高于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退赔5000元。鉴于其财产刑未全部履行完毕,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呈报减刑已将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延长,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蔡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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