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龙假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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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7:28:4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15号

 

  罪犯彭龙,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湖北省监利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湘0111刑初15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没收已被扣押和作案工具伸缩铁棍,由公安机关处理。刑期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止,2022年1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2022年10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获考核分8分;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2022年11月至12月均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50%以上,每月分别获考核分15分;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2023年1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获考核分12分;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2023年5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每月分别获考核分10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3次,并余2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且当地的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龙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彭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筱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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