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德贵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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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7:29:1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59号

 

  罪犯曹德贵,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贵州省赫章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曹德贵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二、本案查获的毒品海洛因349克予以没收,由镇康县公安局按规定处理。刑期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28年1月11日止,2015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3月21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刑更15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27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9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6月1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曹德贵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至6月、8月至11月、2023年1月至4月、6月、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考核分130分。该犯在2020年2月与他犯发生争执并动手打人扣考核分50分;2020年5月与他犯发生争吵扣考核分30分;2021年6月与他犯因琐事推拉扣考核分2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3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且在监内多次打架,改造表现一般,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德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曹德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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