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19号
罪犯守永玲,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湘0602刑初6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守永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2021年3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守永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有1次扣分现象:2022年7月因违反劳动工位管理规定,擅自离开劳动岗位,扣考核分1分;除此之外,再无扣考核分现象。该犯2022年1-2月、2023年1月、3-7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加考核分6分;2022年3月、2022年7-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加考核分8分;2022年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加考核分10分;2022年5-6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加考核分12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5次,并余3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且当地的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守永玲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守永玲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