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58号
罪犯曹路路,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盗窃罪于2008年4月9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湘0623刑初2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路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原缴纳2000元,本次缴纳48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33年6月24日止,2018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91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服刑期至2033年3月2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曹路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月至11月,2023年4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46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44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 罪犯曹路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罪犯系贩卖毒品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有吸毒史,且系累犯,属法定从严对象。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路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曹路路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