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43号
罪犯曹世春,男,1957年1月9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湖南省慈利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1980年7月19日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2年5月30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张中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世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26年6月13日止,2015年4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1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刑更436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50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61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4年9月1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曹世春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4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96分;202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5次,并余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鉴于系老年犯,根据湘高法【2023】53号文件,适用从宽把握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世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曹世春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