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29号
罪犯魏峰,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赤壁市人,住湖北省赤壁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湘0602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执行期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110852元(已履行)。被告人魏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2020)湘06刑终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6年3月25日止,2020年4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8月2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魏峰自减刑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被评为监狱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2月-12月、2023年1月-5月、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18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3次,并余4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且当地的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峰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魏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