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19号
罪犯张勇军,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湘0624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时罚金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2022年5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勇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1月至12月、2023年2月至4月劳动定级为2类4级、2类3级,系辅助生产性岗位,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36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2次,并余2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且当地的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军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张勇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