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小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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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7:49:2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46号

 

  罪犯曹小炎,女,199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湘0602刑初3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小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湘06刑终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新罪,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湘0621刑初3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小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曹小炎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2021年2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曹小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12月、2023年2-3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加考核分8分;2022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加考核分6分;2022年3月、7-11月、2023年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加考核分10分;2022年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加考核分12分;2022年5-6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150%以上,分别加考核分15分;  2023年4-7月因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分别加考核分10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两次扣分现象:2021年6月因与罪犯周秋芳发生争执,扣考核分10分;2021年11月因不按要求发放劳动工具造成经济损失金额1000元以上,扣考核分50分;除此之外,再无扣考核分现象。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5次,并余49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两次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系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小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06日

附:罪犯曹小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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