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述松假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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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7:51:2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假(有)第22号

 

  罪犯周述松,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湖南省洞口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湘0525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述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周述松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湘05刑终4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6月24日止,2021年2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述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3月,5月、6月、10月、11月,2023年2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10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5次,并余3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且当地的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述松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周述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筱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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