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65号
罪犯曾彪,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湘0121刑初7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缴纳20000元)。刑期自2021年4月4日起至2027年4月3日止,2021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彪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3月、4月为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6月、2023年4月、5月为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7月至10月为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94分;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2023年6月至7月为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50%以上,共获奖励分75分。截止2023年07月共折表扬3次,并余49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遵守监规纪律,有一次劳动扣分,属于一般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曾彪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