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92号
罪犯曾广威,男,199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肄业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8)湘0602刑初7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广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次缴纳3000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曾广威现金人民币379970元予以追缴(判决期间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24年9月8日止,2019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广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2021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2年1月、2023年1月、3月、5月,均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分别奖10分,但有一次劳动改造扣分现象:2022年11月12日在生产车间违反劳动工位管理规定,擅自离开本人劳动岗位,扣1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8次,并余20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但近两年的月均消费较高(565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广威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曾广威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