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02号
罪犯曾喜军,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陆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6月3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7月3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湘0111刑初9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喜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追缴毒资29200元(本次已缴纳)。被告人曾喜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湘01刑终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4日起至2033年2月3日止,2019年4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4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32年10月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喜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月、5月至12月和2023年1月、3月至7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劳动定级为1类1级,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16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301.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曾喜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罪犯系运输毒品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且系累犯,属法定从严对象,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喜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曾喜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