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31号
罪犯昌雄,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湘06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昌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昌雄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湘刑终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28年11月14日止,2019年8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4月14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昌雄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因改造表现突出,分别被评为2021年度、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分别奖专项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月,劳动定级为一类四级,完成劳动任务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奖劳动分6分;2022年2、4、5、6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完成劳动任务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每月分别获劳动奖分8分;2022年9至12月2023年3、4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二级,完成劳动任务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每月分别获劳动奖分10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40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曾在2021年度、2022年度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昌雄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昌雄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