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12号
罪犯陈华锋,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宁县人,住湖南省新宁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2)湘0528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华锋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2022年8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华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2月、2023年2月、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2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1次,并余50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华锋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陈华锋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