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辉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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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8:06:4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71号

 

  罪犯陈辉,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9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湘0111刑初1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止,2020年1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463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4月2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3月、6月至8月、2023年5月至7月为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为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4月为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138分。截止2023年07月共折表扬3次,并余5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陈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筱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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