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38号
罪犯陈佳,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湘060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刑期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202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3、5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分别奖劳动分12分;在2022年2、4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一级,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0%以上,分别奖劳动分15分;在2022年6月至2023年7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分别奖劳动分10分。2023年4月该犯因生产事情与同改犯发生纠纷,被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6次,并余10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一次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多次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陈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