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04号
罪犯陈六和,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湘0626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六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2020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六和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7月表扬5次,并余1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陈六和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近两年月平均消费仅196元,低于最低消费200元;且系病犯,患有:1.淋巴结转移性鳞状细胞癌,化疗后;2.慢性病毒性丙型肝炎;3.隐性梅毒;4.肺大泡;但鉴于该犯系累犯,属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六和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陈六和卷宗材料共1卷1册